读者指南

服务时间

星期一:闭馆

星期二至星期日:8:30-17:30

服务电话:0411-84502142
借阅须知

借  阅  须  知

1、凭本馆读者证借书,每次限借图书6册,期刊5册,价格总额不超过押金。

2、图书借期30天,可续借一次(超期不可续借);期刊借期20天,不可续借,当月期刊不外借,合订期刊按图书借阅。

3、读者要爱护书刊,污损和丢失书刊需按本馆规定赔偿。

4、读者证限本人使用,遗失或转借他人造成损失由持证人负责。

5、借书时请当时检查,发现有污损、缺页等情况立即说明,由本馆工作人员做出标记,否则责任由借书者自负。

6、未经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书刊带出室内或撕页者,本馆将予以处罚:私带图书者每册按书价的5-10倍罚款;撕书每册按书价的5-10倍以上罚款,图书丢失者赔偿时需缴纳图书材料加工费5元。情节严重者,以偷书论处,除罚款外,还将取消其读者资格。

7、本馆全部图书、期刊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凭借书证进行借阅。


书  刊  阅  览  须  知

1、凭本人读者证入室阅览,老年读者凭老年优待证入室登记后方可阅览。

2、读者不得携包、书刊等物品进入借阅室,个人物品请存入一楼寄存处。

3、读者可自行选取图书,一次一册,阅毕请放回原处。

4、自习区设置在一楼成人报刊借阅处,免费开放。

5、有需复印图书资料者,须经本室工作人员同意,办理复印手续,由工作人员领到复印室复印。

6、保持室内肃静和卫生,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和接打手机电话,不准随意乱扔废纸和杂物。

7、爱护图书及室内各种设施,不准在图书、桌椅等地方乱写乱划。

8、凡撕毁、毁坏图书或将图书私自带出借阅室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电 子 阅  览  室  阅  览  须  知

1、电子阅览室免费开放时间:周二——周五 8:30 — 17:30

2、本室为读者提供光盘及网络数据库查询服务、音像资料的欣赏和查询、Internet浏览及查询、电子文献的阅读和查询、信息检索、计算机基础知识、网络知识的培训。

3、上网采用实名登记。成年读者凭本人身份证上网,不限时;18岁以下读者可家长陪同上网,不限时;或经家长签字同意办理电子阅览室阅览证,每天上网限1小时。

4、电子阅览室服务内容:电子文献的阅读和查询;提供信息检索服务员 多媒体资料的浏览和查询;音像资料的欣赏、查询;帮助读者学习计算机基础知识、网络知识等;开展与计算机、计算机检索、网络服务有关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工作;收发电子邮件,网页浏览。

5、读者入室后,须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到指定的工作站进行操作,读者不得自行换机操作或改变电脑位置。

6、读者不得自带软盘或光盘入室,本阅览室将定期清理客户机内存,请读者不要在微机硬盘上存放个人文件。不得上网浏览淫秽、反动的内容,违者将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7、读者发现阅览室计算机系统出现问题或发现有人企图破坏系统或威胁到他人的使用安全,有义务立即告知阅览室管理人员。

8、接入Internet的读者若出现影响全网业务的异常情况,本阅览室将采取必要的措施,直至临时关闭该用户。

9、为维护电子阅览室的整洁、安静,给读者提供一个良好的上网环境,读者必须衣冠整齐,严禁在室内吸烟、喧哗及饮食。如收听收看有声读物,必须使用耳机。

10、读者必须爱护公共财物(包括计算机、光盘、办公用具等一切设施)。如有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